售后回购是什么?新收入准则下售后回购交易是什么?
商家与消费者协议,商家必须回购产品。
商家保留回购产品的权利,即拥有选择权。
消费者要求时,商家必须回购产品,即消费者拥有回售选择权。
为了简化说明,我将01和02归为一类,称为:商家拥有回购权;03则归为另一类,称为:消费者拥有回售权。
接下来,让我们探讨这两大类的处理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消费者可能已经拥有了产品的实物,但由于商家的回购承诺或权利,消费者控制产品使用并获得其几乎全部经济利益的能力受到了限制。
因此,在销售的那一刻,消费者并未真正获得产品的控制权。
既然不能按照普通销售商品处理,那应该如何处理呢?
我们可以将其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讨论:
1、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
商家出售了产品,随后以更低的价格将其买回。
从结果看,商家不仅获得了利润,而且产品所有权仍在自己手中;消费者支付了价格,只获得了产品的临时使用权。
本质上,这是一项租赁业务,回购价与原售价之差即为租金。
因此,这项业务应依据租赁标准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2、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
商家出售了产品,然后以更高的价格将其回购。
从结果看,消费者不仅暂时使用了产品,还赚取了利润。这在商业逻辑上似乎不太合理。
本质上,这是商家通过抵押产品向消费者借款,回购价与原售价之差为借款利息。
因此,这项业务应被视为融资交易,在收到消费者款项时确认金融负债,不终止确认该资产,并将款项与回购价差额在回购期间内作为利息费用等确认。
当商家有义务应消费者要求回购产品时,应在合同开始之日评估消费者是否有行使该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机。
什么是重大经济动机?
简而言之,就是消费者是否有充分的理由这么做。
例如:产品回购时的市场价值为100万,而商家愿意以150万的价格回购。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为消费者有行使权利的重大经济动机。
01 具有重大经济动机
如果消费者有行使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机,即他们很可能要求商家进行回购。
在这种情况下,产品的控制权并未转移给消费者,这又回到了我们之前讨论的内容。
如果回购价格低于原售价,则视为租赁交易;如果回购价格不低于原售价,则视为融资交易。
02 不具有重大经济动机
如果消费者没有行使要求权的重大经济动机,我们认为商家已将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了消费者。
这时,可以按照销售商品的一般规则进行处理。
但是,消费者仍然有较小的可能性要求商家进行回购,并且也有这项权利,这种情况我们不称之为“回购”,而称之为“退货”。
其本质是我们在先前文章中已经学习过的: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
售后回购,我们总结出了四种情况,其中三种是控制权未转移给消费者的情况。这时,需要判断回购价格与原售价的关系,最终将其作为租赁交易或融资交易处理。
唯一的一种情况是控制权已转移,最终按照附有销售退回条款的销售进行处理。
看到这里的朋友们,别忘了回顾一下文章开头的思维导图,它不仅是文章的引导,也是文章的总结。
最后,关于售后回购,我们需要铭记的其实只有六个字:
实质胜于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