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存股是何意?资本公积如何影响对赌协议?了解吗?
在审视《九民纪要》的最新草案与早期草案的差异时,我们可以发现,起草者并非由于疏忽而陷入逻辑的误区。实际上,问题的核心在于股份回购后的处理方式。如果公司选择回购股份却不减少注册资本,那么这些股份就必须作为“库存股”来管理。然而,根据现行的公司法和会计准则,对于库存股的处理是有严格限制的,不允许公司随意将股份归类为库存股。因此,我们需要重新审视库存股的概念及其历史。
库存股并不是公司的实际资产,它不能像现金那样用来偿还债务。相反,它反映了公司法人财产的减少,这种减少直接影响了公司所有者的权益。在我国的会计操作中,库存股被视为所有者权益的减项,这样即使公司不减资也能抵消部分所有者权益。而在英国的公司法和欧盟的指令中,公司需要从留存利润中划出一定金额,用以建立“资本赎回准备金”或“资本赎回公积金”。公司法对库存股的管理有两个主要限制:一是库存股不能拥有投票权和分红权;二是公司持有的库存股的金额有上限,不能超过可分配利润,也不能损害注册资本。
当公司选择回购股份但不减资,而是将其作为库存股时,必须遵守上述的财源限制。我国现行的《公司法》虽然坚持资本维持原则,但并未明确设立回购的财源限制。这引发了一个问题:如果没有财源限制,公司是否可以在回购股份时损害“可分配利润”或“注册资本”?进一步思考,如果公司未能达成对赌协议中的业绩指标,是否就可以无限制地采用库存股的方式,最终导致资本的流失?如果我们能理解到这一点,就能体会到《九民纪要》起草者所面临的困境。事实上,如果我们自己去起草一部既要遵循资本维持原则又缺乏财源限制的《公司法》,我们能做的也非常有限。我们不能让公司股东通过实际操作来完成对赌协议,从而导致资本的流失。因此,我们唯一的选择就是将“回购等同于减资”,尽管这在逻辑上可能有所不妥。
以上是对该议题的一种解读,欢迎大家关注并留言讨论,以便我们共同探讨更多深入的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