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准确理解民间借贷中的“利息一分六厘”?
裁判精髓
在合同条款解读上出现分歧时,应当根据表述的文字、相关规定、行为目的、习俗及诚信原则来阐明意图。
案件概述
原告向法院提出诉讼,声称于2014年7月27日向被告借出50,000元,年利率定为16%,期限为一年。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且请求续借。原告筹集了100,000元,再次借给被告。2015年10月20日,被告又借了200,000元,年利率仍为16%。在借款期间,被告一直支付利息。现原告因急需资金,被告却迟迟不还。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偿还300,000元本金和5,000元利息,共计305,000元,并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按300,000元本金计算的15%年利率支付利息,以及承担案件保全费和受理费。
被告承认向原告借款300,000元,但声称已偿还235,000元,其中155,000元有银行转账记录,其余款项通过ATM存入原告账户。双方签订的借据中利息约定不明确,被告认为已经偿还了上述金额。
另一被告对此借款表示不知情,也未认可,认为不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法院查明,2014年7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50,000元,年利率16%,期限一年。到期后,原告再次借出100,000元,双方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2015年10月20日,被告再次借款200,000元,利息同样按1.6%计算。原告多次催促未果,遂将案件告上法庭。法院还查明,被告在借款后共向原告支付了205,000元。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偿还原告95,00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完毕;被告需支付利息(以100,000元本金自2017年7月28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以200,000元本金自2017年10月20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本金同时偿还;原告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一审判决;被告需偿还借款本金264,080元,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完毕;被告需支付4,000元利息,并在判决生效后十天内支付完毕;被告需支付利息(以264,080元本金自起诉日起至还款日止按年利率16%计算),与本金和前述利息同时偿还;原告的其他请求被驳回。
案例分析
本案中,双方对2015年10月20日约定的20万元借款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存在争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合同生效后,若质量、价款、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未约定或不明确,可补充协议;无法达成补充协议时,应根据合同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在2015年7月27日的借据中,双方明确约定利息按年利率1.6%计算,未超出法律规定。但在2015年10月20日的借据中,尽管双方约定利息按1.6%计算,但根据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考虑到两份借据形成时间间隔较短,结合交易习惯,应认定双方对利息的约定为年利率1.6%。
对于年利率1.6%的理解,根据民法典第466条,当合同条款解读存在争议时,应依据第142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含义。第142条第一款规定,意思表示的解释应结合所用词句、相关条款、行为性质和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确定。
在需要解释意思表示时,首先应依据所用词句。合同文本的字句是当事人真实意图的载体,在解释时应优先考虑文本。理解词句含义时,可参考辞典、交易习惯和一般理性经济人的认知。如果合同涉及专业领域,应结合该领域术语理解合同文本。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对利率“分”的解释,年利率1.6%应理解为年利率16%,而非6%。因此,一审对利息的认定有误,二审进行了正确调整。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10条、第466条、第142条提供了合同解释的法律依据,强调在解释合同条款时,应结合实际情况和交易习惯,以确保公平和诚信的原则得到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