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人资格是什么?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百问百答 未命名 2024年05月08日 13:16:01 1152 0

案例探讨

独立法人资格是什么?能否作为资格条件?

情景一:

在2015年的一个案例中,一家负责集中采购的机构接受了一个通信项目的委托,进行了公开招标。其中一个关键的资格要求是,投标者必须满足《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并且“必须是独立的法人实体”。对此,一家电信企业的子公司询问是否有资格参与投标。

情景二:

回溯至2014年,另一家集采机构受学校委托,对其食堂承包进行公开招标。招标条件要求供应商不仅要满足《政府采购法》的基本条件,还要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对此,一位个体经营者提出疑问,询问作为自然人如何提供相应的投标证明材料。

问题探究

1. 是否可以在政府采购项目中要求投标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2. 参与政府采购的“其他组织”和“自然人”需要提交哪些文件?

专家解读

对于第一个问题,根据《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公司法》指出,子公司并不具备法人资格,其责任由母公司承担。因此,如果招标条件中明确要求“独立法人资格”,那么子公司就无法参与投标。

《政府采购法》允许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作为投标者。如果资格条件限制投标者必须是独立法人,则这样的要求不仅限制了投标者的组织形式,还排除了潜在的投标者,这是不合法的。

关于“其他组织”的理解,目前存在较大争议。《政府采购法》和《民事诉讼法》中的“其他组织”虽然名称相同,但含义和范围有显著差异,不能混为一谈。《政府采购法》更注重供应商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以防范风险和承担责任。

对于“其他组织”,结合《民法总则》的规定,它应包括非法人组织和某些特定行业的企业法人分支机构。非法人组织虽无法人资格,但可依法从事民事活动,如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等。这些组织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时,应先用自有财产承担,不足部分由出资人或设立人无限责任承担。

至于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只有特定行业如银行、保险等的分支机构才有资格作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其他行业的分支机构参与政府采购时,需要得到母公司的授权。

对于个体工商户,尽管被归类为“其他组织”,但并不视为合格的供应商。

对于第二个问题,《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明确了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所需提交的资格材料。除了第五项是一种通用规定外,前四项都是明确的证明材料。对于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所需提交的材料范围和获取途径都相对明确。

经济状况和诚信记录的材料可能会引起争议。在我国信用体系建设和技术手段发展的现阶段,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务报告和无违法记录等材料的获取相对容易。而自然人的财务状况和诚信程度的评估标准与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所不同。

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除了传统的银行交易明细、征信报告等,也应考虑利用互联网发展成果,如支付宝的芝麻信用评分、法院的失信发布平台等,来评估自然人的财产状况和信用等级。

法规参考

《政府采购法》规定供应商包括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时,必须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良好的商业信誉、必要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记录,以及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记录。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特殊要求设定特定条件,但不得不合理地区别对待或歧视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