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理是什么?银行保理业务的运作方式是什么?
保理业务,这一金融服务的种子,最初在英格兰的中世纪纺织业中生根发芽。随着时间的推移,特别是在18和19世纪,英国纺织业的代表们在美国累积了丰富的资金和人际网络。这些代表们逐渐转变为保理商,为商业交易中的应收账款提供资金支持,催生了现代保理业务的诞生。在当今时代,保理已经成为我国供应链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且取得了显著的发展。
然而,保理的概念和操作过程相对复杂,许多从事国际和国内贸易的专业人士对保理及其变体——反向保理——存在一定的误解或认识不足。
谈及保理,通常指的是正向保理,即传统意义上的“保理”。在商业交易中,卖方在未收到买方款项时持有的应收账款,可以在资金紧急需求时,将其出售给保理商以换取即时资金。在我国,除了专业保理公司,银行也承担着保理商的角色,尤其是在银行作为保理商的业务场景中更为常见。
在银行的借贷过程中,通常的程序是“谁需要借款,谁发起申请,谁安排担保”。正向保理亦是如此:供应商希望利用手中的应收账款进行融资,以便提前获得货款,因此他会向银行(即保理商)提出借款请求,并以买方的应付账款作为担保。这一流程即为正向保理。
那么,什么是反向保理呢?顾名思义,反向保理即是将正向保理的流程逆转。在交易中,买方在尚未支付款项时,意识到卖方急需收款,于是主动寻找银行(即保理商),并以自己未来的支付作为担保,让银行先行支付给卖方。这一过程变成了“建议他人借款,协助他人发起借款,并为他人提供担保”,与正向保理的常规流程相反,因此被称为反向保理。
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的定义在2023年4月发布的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有所阐述。其中指出,正向保理是应收账款债权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属于保理人对债权人的授信;而反向保理则是应收账款债务人发起的保理业务,债权人由债务人指定或推荐,属于保理人对债务人的授信。
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的区别在于,传统的正向保理由卖方(供应商)发起,交易关系体现为供应商向保理公司(或银行)转让应收账款,而资金用途通常没有具体限制。对于保理商(银行)来说,风险控制措施基于卖方的财务状况进行授信审查。关键在于买方是否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但强势的买方并不总是愿意配合。
相比之下,反向保理由买方(核心企业)发起,交易关系类似于保理公司(或银行)受托支付给卖方款项,资金用途专门用于合同价款支付。风险控制措施包括买方签署《应收账款转让通知确认函》、《保证合同》或提供保证担保。反向保理的这种模式促生了围绕核心企业信用的“1+N”供应链金融模式。“1”代表核心企业(买家),而“N”代表核心企业的众多供应商。
正向保理和反向保理的最大区别在于,反向保理更多依赖于核心企业的信用和配合。反向保理降低了银行(或保理商)的风险,缓解了中小企业(供应商)的融资难题,提升了中小企业的融资能力。
对于正向保理,根据民法典第七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保理人在通知应收账款债务人时,必须附上必要的凭证。而对于反向保理,保理人在发出转让通知时,可以不附上证明应收账款转让事实的相关凭证。
在我国的商业实践中,供应商通常处于相对弱势地位,而“买买买”的核心企业则足够强势。反向保理通过对核心企业的授信来支持相对弱小的供应商,提供保理融资,银行内部占用的授信是针对核心企业的。在这种情况下,实现了“客户下沉、授信资质不下沉”的目标。因此,银行更倾向于进行有核心企业配合的反向保理,这也是反向保理成为主流的原因。
反向保理的业务流程通常是银行(保理商)先与买方协商,确定由银行(保理商)为向买方供货的中小企业提供保理融资。之后,保理商与供货的中小企业签订双方合同,或者与供货的中小企业和买方共同签订三方合同。供货的中小企业履行基础合同中的供货义务后,向银行(即保理商)提示买方承兑的凭证/票据/确认,银行(即保理商)随后提供保理融资。凭证/票据到期时,买方直接向保理商支付款项。
为了有效地开展保理业务,根据《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4月3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4年第5号公布),保理业务应以债权人转让其应收账款为前提,集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及融资于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债权人将其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银行,由商业银行提供至少以下一项服务:应收账款催收、应收账款管理、坏账担保、保理融资。然而,在当前市场实践中,银行很少真正提供应收账款催收、管理、坏账担保等服务,大多数情况下,银行仅提供保理融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