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盾是什么?钱被转走银行应否担责?
在数字支付的世界里,手机失窃导致电子钱包资金被非法使用,仅是众多安全漏洞中的冰山一角。除了这个问题,我们还面临着网络银行支付、无密码支付等多种潜在风险。
网络银行支付的法律风险:
让我们考虑这样一个情景:如果网络银行账户中的资金被非法转移,银行是否应当负责?这不是一个新鲜事,一个名叫陈先生的客户在银行开设了一个带有短信提醒服务的借记卡账户。一天,他收到了一条短信,提示他的网络银行和安全令牌可能遭到远程非法使用,账户中的一大笔钱被分成四次跨行转账。陈先生没有将卡、密码或安全令牌交给任何人,也没有授权他人进行取款。因此,他认为银行对于账户资金的丢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是否应承担责任?陈先生认为,由于他没有泄露银行卡和安全令牌的密码,银行应对此负责。案件的关键在于银行是否履行了风险提示的义务,以及陈先生是否对安全令牌密码的泄露有过错。
通常,开通网络银行时,客户需要签署《电子银行个人客户注册申请书》等文件,银行通常会在这些文件中进行特别风险提示,如“您已领取安全令牌,可用于网上转账、汇款等业务,请妥善保管,切勿泄露密码”等。这些提示可以视为银行履行风险提示义务的证据。安全令牌的支付密码是客户自行设置的,只要支付密码与客户设置的密码匹配,银行就会将其视为有效的电子银行业务指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陈先生需要提供证据证明银行系统存在漏洞,否则将承担举证失败的后果。
与其他在线支付工具一样,网络银行也存在安全隐患。许多人认为,如果电子支付密码被盗,银行因管理不善导致系统漏洞,应承担一定责任。但在诉讼中,原告必须提供相应证据,如银行安全管理系统存在漏洞或银行知道密码被盗却未采取监管措施。因此,从预防风险的角度来看,预防措施比追究事后责任更重要。
无密码支付的法律风险:
除了网络银行支付,无密码支付也是当前值得关注的问题。许多人在开通无密码支付后,发现自己在第三方平台上不知不觉中完成了交易。这引发了一个问题:无密码支付的交易是否有效?
无密码支付已成为一种趋势,用户无需输入繁琐的密码即可直接完成交易,极大地提高了电子支付的便利性。
例如,贺女士通过一个应用程序购买机票,在选择航班和填写个人信息后,她使用一张储蓄卡付款。由于该卡之前未绑定该应用程序,她按要求填写了姓名、身份证号和银行预留手机号码,然后收到了一条六位数的验证码短信。贺女士以为这只是为了验证信息,但输入验证码后,她惊讶地发现交易已经完成,第三方平台已经从她的银行账户中扣除了机票费用。支付过程不需要密码,仅凭短信验证码就能完成,这让贺女士和许多其他人感到困惑。因为短信验证并没有提示即将完成支付。银行和第三方平台表示,他们有合作关系,无论金额大小,都可以直接快速支付,无需密码。那么,如果平台声称与自己无关,是否是银行的责任呢?银行表示,根据规定,网络银行等支付渠道可以开通300元以下的小额无密码支付,其他都需要支付密码或网络银行密码。但消费者与第三方平台签订协议后,可以授权平台通过其他方式验证并完成支付。
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第三方平台签订了协议。这种不知情的“约定”是否有效?在许多平台上,支付界面下方有一行默认勾选的细则,其中包含这样的内容:“您输入个人信息进行交易,即视为确认交易和交易金额,并向系统发出不可撤销的指令。”如果勾选了相关选项,即表示认可并授权通过手机短信等方式完成支付。这种约定与银行借记卡申请时的格式条款类似。
这种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我们可以参考《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该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权利和义务,并提请对方注意免责条款,必要时对条款进行说明。在上述案例中,贺女士表示“整个过程没有任何提示我是无密码支付,没有得到我的授权”。在许多平台上,消费者在订阅或购买服务或产品时,通常会默认勾选授权协议和用户须知,而很少注意详细条款,从而引发纠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有权了解其购买或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真实情况,以及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根据这些规定,消费者选择支付方式也具有自主权和知情权。
因此,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进行的无密码支付是否有效?这可以从格式条款是否履行提示义务或存在欺诈行为的角度进行分析。《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如果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采取合理方式告知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遭受重大财产损失,那么该条款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平台以公平的原则进行明确告知,建立的合同关系将受到法律保护。反之,如果平台故意隐瞒或未采用合理方式告知,则合同对消费者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在诉讼中,证明平台的格式条款显失公平或未进行明确告知需要提供充分证据。